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獎勵之申請案後,交由所設之離島地區開業醫療 機構獎勵輔導小組審查;審查結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函知申請人。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以離島地區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在十人以下,並以 本辦法施行後,始至離島地區設立開業之醫療機構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