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療機構獎勵及補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獎勵之申請案後,交由所設之離島地區開業醫療
  機構獎勵輔導小組審查;審查結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函知申請人。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以離島地區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在十人以下,並以
  本辦法施行後,始至離島地區設立開業之醫療機構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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