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區老人之家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技士、辦事
  員、書記。
  各區老人之家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護士、技術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