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
  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
  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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