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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 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 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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