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0754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
  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
      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