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
  定為受裁判者。
  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
  ,認定為受裁判者,並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
  第一項情形,基金會應於收受後六個月內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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