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裁判者所受之數裁判,均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所列各款者,應分別依第
  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予以補償。數裁判中,有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
  額為六十個基數;無執行死刑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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