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2月21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 95)基清法字第035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法規異動

修正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條例審查案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
  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