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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2月21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 95)基清法字第035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國防部核准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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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1月17日國防部核准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至第10條,並增 訂第4條之1、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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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 會(90)基修法字第5179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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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90)基修法字第1174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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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4年3月31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 94)基清法字第096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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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5年2月21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 95)基清法字第035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八條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條例審查案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 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