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設施經營者於移動本設施實施火化業務前,應先徵得火化地點之經營
  者或管理單位同意,並將行經路線及預定停留時間,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移動至存放地點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實施火化業
  務者,並應報實施火化地點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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