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發生免役原因者,經國軍醫院檢查證明後,其主管單位應依權責
先行辦理停役,再轉送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免役原因者,經複檢醫院檢查證明後,內政部應
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通知各相關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據以
辦理免役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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