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
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
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內政部役政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改制為內政
部役政司與內政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配合權責事項改由內政部替代
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管轄,爰修正業務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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