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對於接受補助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應依下列方式予以督
  導及考核:
  一、成立考核小組對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辦理考評。
  二、不定期抽查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執行計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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