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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工作審查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縣(市)政府對於接受補助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應依下列方式予以督 導及考核: 一、成立考核小組對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辦理考評。 二、不定期抽查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執行計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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