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縣(市)地政科長之職期調任,由各縣(市)政府依限報請省政府統籌
  核定。縣(市)地政科股長之職期調任由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地政
  事務所主任之職期調任,由縣(市)政府擬議,報請省政府核定。直轄
  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之職期調任,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辦理。
  前項任期屆滿之縣(市)地政科科長、股長、地政事務所主任、直轄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由省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就其
  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於職期屆滿前三個
  月,就考評得分多寡參照職期調任人員志願,排定職期調任人員名冊,
  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