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土地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
  ,於左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經界變更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
  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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