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 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預定開工日期。 二、施工範圍。 三、埋設物之尺寸及構造。 四、施工方法。 五、施工期間。 六、償金。 七、償金支付日期及領取償金時所應提示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