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
  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認可
  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