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勞工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如下:
  一、一般安全衛生勞工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進行任何作業,應將安全列為優先考量,勞工彼此應互相提醒
          注意安全,主管應(不定時)巡視現場及作業狀況,遇有不安
          全的狀況,應立即要求勞工改正。
    (二)於上班前或工作中,嚴禁喝酒或濫用有害身心、擾亂精神的藥
          物,主管並應隨時注意部屬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三)營造工地工作人員勿穿著奇形怪狀的鞋類;如拖鞋等,更嚴禁
          赤足在工作場所行走或工作。
    (四)工作場所嚴禁追逐、嬉戲或惡作劇等不安全行為。
    (五)如感覺身體不適或情緒不佳,不能擔任所指派的工作時,應報
          告主管改派工作或請假。
    (六)對指派的工作如不能勝任,應明白向主管表明,切勿冒險逞強
          ,害己害人。
    (七)應維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不可在工作中吸煙、嚼檳榔及任
          意拋棄煙蒂、紙屑或亂吐檳榔汁等。
    (八)進入施工場所(營造工程),應配戴安全帽並繫好頤帶。
    (九)所有人員非經正常手續許可,不得擅自拆修機器設備或自操作
          任何機件設備。
    (十)做任何作業必須事先與有關部門連繫,並了解工作程序、工作
          方法、設備運用情況與其他設備關連等,向主管報告後採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主管於必要時應派員監督或協調。
    (十一)對於手工具、機械及設備之護罩、護圍、接地及其它安全裝
            置不得破壞或使其失效,若發現安全裝置損壞應立即向主管
            報告。
    (十二)於派往各地工程辦理監造、施工查核、督導、抽查、查驗、
            驗收等業務時,應依各種作業場所(如高處、高架、開口、
            感電、侷限空間等)之狀況及規定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
            或其他適當之防護器具,防護器具破損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
    (十三)於派往各地工程辦理前款作業時,應注意往返路程中之交通
            安全。
    (十四)主管或相關人員進行巡視時,對未按標準作業程序及未正確
            使用安全防護器具之勞工,應當場予以指導及糾正,並將結
            果列入考核勞工表現之依據。
  二、感電災害防止勞工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於肢體潮溼時,嚴禁接觸任何電氣開關,以避免感電。
    (二)修繕電氣作業工作時,嚴禁打赤腳或穿拖鞋涼鞋,以避免感電
          。
    (三)搬運物品或吊掛作業時,應避免接近電氣設備或高架輸配電線
          ,若於其附近作業時,應向主管或負責人報告,待其會同技術
          人員或台電公司以斷電或絕緣披覆並採適當之作業方法後,始
          可作業。
    (四)禁止私自接通電氣設備,或拆卸漏電斷路器、接地設備、電氣
          開關、更換保險絲等使安全裝置無效之行為。
    (五)遇有電氣設備故障之狀況時,應向主管報告,由其指派技術人
          員進行維修,不得擅自進行檢修。
    (六)應隨時注意工作場所電氣機具之電線、開關護蓋或絕緣被覆是
          否損壞,遇有損壞或發現漏電之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
          管報告。
    (七)於從事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
          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前,應會同主管或相關人員以檢
          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後,將開關採取上鎖或標示「禁止
          送電」、「停電作業中」,始得作業。
    (八)第一目至第七目作業中,主管或相關人員應在現場予以監督,
          並為必要之協助。
  三、墜落災害防止,勞工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於高度 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有墜落之虞之
          作業場所作業時,應設適當強度之防護設施,勞工應確實使用
          適當之防護器具,並遵守安全作業之程序。
    (二)使用移動梯或合梯進行作業時,應注意其穩固性及是否有損壞
          ,必要時主管應另派員於下方監視並協助作業。
    (三)對所設置之欄杆、護圍、安全網、上下設備等裝置不得破壞或
          使其失效,若發現損壞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
    (四)高差超過 1.5公尺之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嚴禁不安全之攀爬或跳躍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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