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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機關團體經核准置備之自衛槍枝以由本機關團體所在地點依法使用為限, 使用人並須持有該機關團體之證件。
〔立法理由〕
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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