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隊)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撤)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
      年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
      其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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