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校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左:
  一、開除學籍:受本處分之學員生不得再入本校任何班期受訓,如係調
      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議處。
  二、勒令退學:受本處分之學員生如係調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
      部警政署議處。
  三、留校察看:受本處分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時,即行勒令退學;情節
      嚴重者,開除學籍。
  四、記大過;累記大過三次者予以留校察看;情節重大者,勒令退學或
      開除學籍。
  五、記過:記過三次,相當於記大過一次。
  六、申誡:申誡三次相當於記過一次。
  七、禁假:受本處分者,於休假日或例假日禁止外出並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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