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
  ,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
      察局、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或授權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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