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所有條文

  為頒給績優資深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工作,盡忠職守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人員。

  警察人員記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論。

  功標用紅,白、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左:
  一、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梅花一顆表示記大功一次。
  二、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梅花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者表示記大功三
      次,綴二顆者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者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一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一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一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一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
  及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
  合併計算。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
  ,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
      察局、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或授權各縣(市)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功標、年資標由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功
  標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由上而下,其
  次序為勳表、獎標、功標、年資標。

  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
  發。

  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議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