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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參與本小組相關會議之人員,應遵守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為保護個人隱私、商業或營業機密等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定明本小組 與會所有人員,就會議資料及會議討論內容,應遵守相關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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