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6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人民得檢舉流氓,被檢舉之流氓,經調查屬實後,分別列入流氓名冊,
  如有不法事實者,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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