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重要投資事業,未能於外交部核定之投資計畫完成期
  限內完成或投資計畫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或
  變更。但全程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外交部於核定計畫展延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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