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
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
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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