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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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