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
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七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七個工作日者
,以七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八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九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
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
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立法理由〕 一、為應全國護照申辦量急劇增加,外交部雖已加派人力、每日(含週末
)加班趕製新護照並延長一般申請案之受理天數,惟受理護照製作及
發放壓力仍未有效舒緩,且已臨界可製作護照量之上限,故參考其他
國家就護照申請量爆增之因應措施,復相應調整一般護照申請案處理
天數為十個工作日。
二、惟考量仍有部分申請人有立即取得新護照之需求,仍勉予受理申請人
申辦最速件申請案件並配合修正本條規定得提前申領護照之工作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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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立法理由〕 另為配合新制實施,爰訂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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