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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 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 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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