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
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
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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