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因船長、海員、引水人,或其他服務於船舶人員之行為或過失,致有生
  之喪失,或身體之傷害者,船舶所有人對被害人或其代表人,於前列各
  條規定之責任限度外,更按船舶噸位每噸八英鎊計算之金額內負其責任
  。同一事故之諸被害人或其代表人之債權統就上開金額內受償。
  如被害人或其代表人於上述金額內未獲全部清償者,其未清償部分與其
  他債權,於前列各條所述之責任限度金額內依優先權之位次受償。
  旅客對運送船舶之債權,亦適用前述責任限制;但不適用於海員及其他
  服務於船舶人員之死傷事件。該員等有關死傷之訴訟權利仍依船籍國國
  內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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