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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於分配優先權標的物出賣所得之價金時,具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均有主張 全部債權之權,不必因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而予折減,但是項債 權人所受分配之總和金額不得超過依責任限制規定所可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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