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簽約雙方同意在不違反馬其頓相關法令規章之情形下,對於中華民國製
  藥工業所投資之製藥廠,不設任何限制。
  簽約雙方同意,本備忘錄需各經其本國政府正式核可後生效。
  本備忘錄於公曆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簽訂於馬其頓共和國史高比耶市
  。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詹啟賢〔簽字〕
  馬其頓衛生部部長
                                戴尼洛斯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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