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雙方同意在不違反馬其頓相關法令規章之情形下,對於中華民國製 藥工業所投資之製藥廠,不設任何限制。 簽約雙方同意,本備忘錄需各經其本國政府正式核可後生效。 本備忘錄於公曆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簽訂於馬其頓共和國史高比耶市 。 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詹啟賢〔簽字〕 馬其頓衛生部部長 戴尼洛斯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