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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凡一地區之勞工資源暫時用於其他地區者,應採取措施鼓勵將工人工資 及儲蓄之一部分由使用勞工地區轉移至供應勞工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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