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由各責任中心擬訂招考計畫,呈報本部核准後公開辦理,其有關
考選事項如下:
一、應編成考選(含口試)委員會辦理考選事宜,主任委員由政戰主管
擔任,餘委員由各單位適員納編擔任之。
二、考試項目:
(一)筆試:
1.一般科目:國文、電腦文書作業。
2.專長測驗:按擬進用職務之專長及國防部頒「人員分類作業程序
」有關規定辦理,測驗不及格與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進用。
3.專業科目:由進用單位按實際需自行訂定之。
(二)口試(實作):依工作性質由進用單位實際需要訂定。
(三)年齡及體位標準: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規定之
甲、乙體位標準,並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鑑定。另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辦理進用之人員,不受此限;新進人員
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歲,國軍官、士退役人員不得超過五十歲,
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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