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
  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
  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
  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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