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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奉派國外之軍人,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其隸屬單位檢 具傷病軍人國外醫院診療之完整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國防醫學院三軍 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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