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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軍眷住院如查明確因無力負擔醫藥費用,致有欠繳各費情事,由院方函 請當地聯勤軍眷服務單位負責查明歸還,惟所需金額,以不超過現行軍 眷醫藥救助標準最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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