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民間機構應指定專人,依
主辦機關所定期限將受接管營運範圍內相關圖說、文件及移交細目清單移
交接管人。
民間機構逾期未依前項辦理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移交細目清單。
主辦機關非自任接管人者,前二項移交細目清單,接管人應報主辦機關備
查。
民間機構就第一項移交之資料,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之情事,並應將
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接管人。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第一項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
虛偽陳述。
〔立法理由〕
一、處分書送達後,民間機構應依限移交相關圖說文件及製作移交細目清
    單事宜。
二、為使接管營運作業順遂,須請民間機構將相關圖說及文件(包括資產
    設備清單、軟硬體設施設備管線圖說、人事資料、業務資料、財務報
    表、帳冊、採購相關文件、接管人行使職權必要之內部資訊權限密碼
    及其他主辦機關認有必要文件)移交接管人,並製作移交細目清單。
三、主辦機關非自任接管人者,接管人應將移交細目清單報主辦機關備查
    ,俾利監督。
四、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有資料移交、債權債務告知及答覆義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