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87.10.1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支用機關依國庫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
支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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