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應填具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一式四份,送由外交部受理
核轉。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領館及其人員之申請案件,得送由駐在
地之主管地方政府受理核轉。
駐華外交機構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自用物品,應經由其所
屬機構辦理。
第一項所稱申請書之格式由外交部統一製訂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實務受理核轉「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
    之外交部單位,不限外交部禮賓處(原為外交部禮賓司,於一百零一
    年九月一日組織改造更名),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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