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179213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立法總說明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規則於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
,迄今歷經三次修正,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名稱為駐華外交機構
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量現行實務核轉「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
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之外交部單位,不限外交部禮賓處(原為外交部禮賓
司,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組織改造更名),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刪除「禮賓司」文字,以符實際。

法規異動

修正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應填具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一式四份,送由外交部受理
核轉。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領館及其人員之申請案件,得送由駐在
地之主管地方政府受理核轉。
駐華外交機構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進口自用物品,應經由其所
屬機構辦理。
第一項所稱申請書之格式由外交部統一製訂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實務受理核轉「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物品免稅申請書」
    之外交部單位,不限外交部禮賓處(原為外交部禮賓司,於一百零一
    年九月一日組織改造更名),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