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如屬應徵貨物稅貨物,其貨物
  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
  之。
  前項貨物營業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
  稅捐之數額計算之,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並加計貨物稅額
  或菸酒稅額後計算之。
  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
  業稅、貨物稅者,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營業稅及貨物稅部分免補繳或補
  徵差額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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