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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進口貨棧應於倉庫內設置專用倉間,存儲破損或貴重貨物。對於逾期未報 關、逾期未提領貨物之存儲場所應有明顯之區隔。 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之貨棧,應設轉口貨物專用倉間並派專人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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