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船船東及船員走私處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船上走私情節重大者,由財政部關務署專案諮請交通部依左列規定處分
  :
  一、對於中華民國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嚴重警告,第三
      次以上者每次停航三十天。
  二、對於非中華民國船舶,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拒絕進口三十天,
      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拒絕進口六十天。
  停航及拒絕進口處分不因船舶船名之更易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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