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2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應將所管土地,向主管地政機關囑託或聲請登記
  ,並將該土地之坐落四至面積地目地號及使用收益情形,編造國有土地
  清冊,呈報行政院及有關部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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