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
  過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
  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
  數。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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