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
        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
        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
        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
        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
        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
        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  業  類│                          │
        │護  理  類│          10              │
        │語  言  類│                          │
        ├─────┼─────────────┤
        │醫  技  類│                          │
        │藥  學  類│                          │
        │家  政  類│          12              │
        │藝  術  類│                          │
        │體  育  類│                          │
        ├─────┼─────────────┤
        │工  業  類│                          │
        │農  業  類│          14              │
        │海  事  類│                          │
        └─────┴─────────────┘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
        夠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
        場所及各項設施(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最低限度足供當
        年教學之用。
  (二)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
        備。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
        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
      教育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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