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時進修或研究給予公假,並以一年為限。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
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
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
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其期間在一年以
內。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全時進修或研究,其期間以一年為限。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其他專業發展活動。另考量服務學
校或其主管機關如會主動薦送、指派教師從事專業發展,係因基於業
務需要,且考量一次性之研習、工作坊等專業發展活動可能為一日以
上之系列活動,爰明定該二種情形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以符應現場
教師需求。
四、另所定「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係相對於「連續性每週固定
時數進修、研究或從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而言,又是否符合「一次
性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應由服務學校之教務單位審核認定,符合
者,再由校內之人事單位辦理教師差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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