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
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
一、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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