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評委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評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評委會為第一項決議時,依第九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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