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學校得指定其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
,並由校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學校於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於組織
設置上為合理劃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第五點規定,為落實學校推動
    內部控制成效,並明確區隔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功能,以本辦法規
    範對象為全國各級私立學校,包括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院等
    不同等級之學校,其校園文化或組織規模差異頗大,爰內部控制委員
    會之設置,應由學校根據本身運作需求,自行評估是否設置。未設內
    部控制委員會之學校,亦可透過校內原有組織執行相關業務,以協調
    跨單位運作事宜,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合宜性,並檢討其內部控制作
    業,不影響相關業務之推動。
三、第二項明定內部控制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四、第三項明定學校於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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